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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厦门市民政局编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本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为此,本局根据《条例》编制了《厦门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便公民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所需信息。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本局直属单位的政府信息由信息生成机构负责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厦门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厦门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mzj.xm.gov.cn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局主要通过厦门市民政局网站、政务公开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询室、资料索取点等公开形式,公开政府信息。定期向市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局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本局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书面或网上预申请向本局受理机构递交《厦门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一)受理机构:厦门市民政局
咨询电话:0592-2023453
传真号码:0592-2023453
电子邮箱:xmmzj@xm.gov.cn
通信地址:厦门市文园路101号
邮政编码:361003
受理地址:厦门市文园路101号401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
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填写《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本局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从厦门市民政局网站或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可复制。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请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提出申请的具体方式有三种: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电了邮件以附件方式,将下载并填好的电子版《申请表》发送至本局受理机构电子邮箱,电子邮件主题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电子邮件时,应回复受理情况;申请人也可在厦门市民政局网站上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申请表》。
申请人网上申请时,应填写具体的联系方式,以便本局受理机构联系答复。对需索取书面政府信息的,应到本局受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获取。
2、以信函、电报、传真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
本局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局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更改、补充。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多项独立请求的,本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提出申请。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参见附件2。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局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收入困难对象条件的,凭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局监察室申诉、投诉或举报(电话:2107405)或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01机构职能
01-03市政府工作门职能职责、办事程序

一、市民政局职能职责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厦门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委办发(2002)70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有关部、委、办、局:
《厦门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巳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9月25日

厦门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选摘)

(一)主要职能
1、加强救灾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社会保障;
2、加强地名、区划、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儿童收养等社会行政事务的宏观管理;
3、加强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
4、指导老龄办工作;
5、社会团体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7、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8、社区建设与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9、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
(二)主要职责
1.根据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民政理论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城乡救灾工作,了解、检查、上报灾情,分配、管理救灾款物;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组织开展农村救灾合作保险试点,接收、分配国际援助、社会捐助的救灾款物。
3.建立、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各区规范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指导城乡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检查指导五保户的供养;负责农村扶贫扶优工作和城乡特困户、领取40%工资的精简职工救济工作。
4.负责全市性社团的审批、登记、审计、年度检查和监督工作,并依法进行管理。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团;指导、监督各区的社团管理工作,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
5.负责全市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年度检查和监督工作;研究提出并监督执行有关收费及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各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6.主管全市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办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推行婚姻习俗改革。
7.负责全市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
8.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收容遣送站的管理工作。
9.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组织指导镇(场)长、村(居)委会主任的培训,指导开展村(居)民自治活动和先进镇(场)、村的评比;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指导政务公开。
10.开展社区建设的总体研究,拟定发展规划和指导纲要;向地方党委、政府提出社区建设总体发展的建议和意见;指导全市社区服务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11.承办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负责区、镇(场)、街道、村(居)委会的设置、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以及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组织行政区域边界的勘定工作及区镇区域的管理;承办和指导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主管地名管理工作、推进地名标准化;收集、管理地名资料,编辑出版政区图和地名图书。
12.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定并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对城乡福利企业生产进行宏观管理;办理假肢、矫治器具的装配事务。
13.研究提出全市福利彩票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组织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工作,管理福利资金。
14.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定期补助标准;负责革命烈士、因公致残人员的审批、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物的管理。
15.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管理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干部并督促各项待遇的落实;管理军用饮食、供水站;指导退伍军人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生产经营。
16.负责全市民政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7.指导全市民政干部培训、职工教育和基层民政干部队伍建设。
18.指导老区建设工作。审核老区扶建项目,会同市扶贫办、市财政局下拨扶贫资金;下达老区扶建资金,指导各区做好“五老”人员生活补助工作。
19.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各区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规范化管理;组织筹建救灾捐助物资仓储中心;组织开展捐赠工作。
20.指导全市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
21.推动和协调有关部门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城乡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协同市涉老单位和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涉老案件,维护我市老年人权益,做好有关维护老年人权益问题的接待与信访工作;调查研究全市老龄事业发展状况和存在问题,为政府制定人口老龄化对策提供依据;协调各区、各部门扎实有效地开展社区为老年人服务工作;指导市老年活动中心及基层老年活动场所的工作,指导市老年基金会、市老年学会以及老年文艺体育团体的有关工作。
2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处、室职能
市民政局设9个职能处(室)。
1、办公室
编制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文秘、信息、简报、保密、档案、信访、接待、局机关的行政管理、业务学习、创安、创卫、后勤服务、机关办公自动化等工作;负责民政理论研究与法制、宣传工作;办理领导批办的事项。
2、计财处
主管民政计划财务工作。研究制订并监督执行计划财务规章制度;负责民政事业经费和行政经费的管理和统计工作;负责局属单位财务管理、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基建投资、物资计划、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经费预决算和日常管理工作。
3、救灾救济处
主管城乡救灾工作,组织了解、检查并上报灾情;组织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救灾款物,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组织赈灾捐赠活动;建立、实施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各地规范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督促各区严格审批程序,确保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对象及时得到救助;积极组织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的临时救济、定期救济和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负责农村贫困户的扶持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的供养和敬老院的管理工作。
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挂“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市社团的审批、登记和年度检查与监督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违法社团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团;指导、监督各区社团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发挥社团的积极作。
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年度检查与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并监督执行有关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开展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各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5、优抚处
主管拥军优属工作和现役军人、革命伤残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烈军属等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优待工作,组织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经营;负责“两场”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等人员的评残报批和伤亡抚恤工作。承办评烈报批和组织开展褒扬悼念革命烈士活动;指导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
6、安置处(挂“厦门市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牌子)
主管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负责农村退伍义务兵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两用人才的协调服务工作;主管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指导军休所、军供站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
7、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委会建设;组织指导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工作;指导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指导先进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的表彰活动;开展社区建设的总体研究,拟定发展规划和指导纲要;向地方党委、政府提出社区建设总体发展的建议和意见。指导全市社区服务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8、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制定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督促落实国家对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审批属于“三无”对象的社会孤老残幼和精神病人的收养工作;指导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疗养院的管理与建设,制定、规划和落实社区“星光计划”;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收容遣送站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推行丧葬习俗改革;承办涉外、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指导各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儿童收养登记,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
9、政治处
承办局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奖惩、工资福利、宣传、教育、安全保卫、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和工会、共青团、妇女、离退休职工工作。
挂靠单位
1、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防动员委员会支前办公室)
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双拥工作政策、规定和规划;组织协调开展全市性双拥工作,指导、协调军警民共建活动和市、区两级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支援地方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重大军民矛盾纠纷;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入厦部队的“安居”工作,协助部队解决战备训练、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组织开展双拥宣传和政策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双拥工作典型经验;承办市委、市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拥军支前工作;动员社会力量支持部队建设和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军需物资的储备管理和重要军需物资的紧急调配、征用,协助部队搞好后勤社会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工贸企业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的产品生产供应和研制开发;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军地厂队“三挂钩”活动,配合部队搞好“菜篮子”工程建设,负责市扶持部队发展副食品生产的计划安排及经费的管理与监督;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任务。
2、市老革命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主管市老区扶建工作和“五老”人员的管理工作。审核老区扶建项目,会同市扶贫办、市财政局下拨扶贫资金;下达老区扶建资金,指导各区做好“五老”人员生活补助工作。
3、区划地名办公室(挂市勘界办牌子)
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承办行政区域边界争 议的调处事务和行政区域的界线的管理工作。
承办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核报批,承办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事务,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和更新工作;制定、修订地方性地名管理法规;管理地名档案资料;编辑出版政区图和地名图书。

 
 

08行政许可
08-01市民政局行政许可
XM0011008012006001
一、 市民政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办事指南

《厦门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实施方案》(选摘)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编号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A01)
二、许可内容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全市性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全市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6、7、9、20、21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除“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条例》第13条第2款)外,无数量限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13条。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成立登记: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有关名称的规定);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没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不予批准筹备的情形。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第13条
(二)变更登记:
1、社会团体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等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
(三)注销登记: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4、完成清算工作。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2、23条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备:
1、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负责人)签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关于申请筹备成立×××社团的报告”;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社团的批复文件;
3、社会团体验资报告和活动资金证明;
4、社会团体办公场所的使用权证明(产权单位的产权证书复印件,或租用合同),其内容应载明: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和邮政编码;
5、发起人和拟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须经当事人签名及相关单位的人事部门予以确认);
6、章程草案。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
(二)申请成立:
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成立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关于申请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的报告;
2、 社团筹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纪要》;
3、 社团筹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章程》草案;
4、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的审查意见(正式批复);
5、会员花名册;
6、 验资报告。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三)变更登记:
1、 加盖社团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 加盖社团印章的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三份);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一式三份);
4、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1份);
社会团体办理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的除提交上述1至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一式三份);
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的除提交上述1至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交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要写清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一式三份);
社会团体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除提交上述1至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的文件(一式三份);
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除提交上述1至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一式三份);
2、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一式三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30条。
(四)注销登记:
1、加盖社团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注销登记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2、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一式三份);
3、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一式三份);
4、清算报告书(一式三份);
5、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6、交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
七、申请表格
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填写以下表格:
1、同意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2、同意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的,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社会团体帐户备案表》、《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以上由申请人各填写一式三份)。
3、同意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的,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发给《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4、同意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填写《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申请表格可到厦门市民政局社团办领取,或登陆网站:厦门市民政局(www.mzj.gov.cn)或厦门市网上审批服务系统(http://spjc.xm.gov.cn)免费下载。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民政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民政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成立程序:申请筹备—受理—批准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审核—许可—发证—公告。
变更程序:申请变更—受理—审核—许可—发证—公告。
注销程序:申请注销—受理—审核—同意—收缴证书、公章、财务凭证—公告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筹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二)申请成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三)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四)注销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2、16条;《行政许可法》第42条。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限期限
(一)同意筹备的批复,有效期6个月。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4年。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方可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
(二)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可开立银行帐户、从事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十四、行政许可费用
社团成立登记:100元/件;社团变更登记:50元/件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1996】1602号文,省物委、财政厅闽价【1996】费字356号文的规定,成立登记及变更登记需交纳费用,具体按照厦门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年度检查。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7条、第28条、第31条。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1、受理机构:厦门市民政局社团办
地址:厦门市文园路101号
联系电话:2079579  2103837
2、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 14:30—16:30(冬)
3、监督机构:厦门市民政局监察室
地址:厦门市文园路101号
联系电话:2107405
4、公示网站:
厦门市民政局网站:www.mzj.x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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